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全校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校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校级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一、奖惩范围
学校全体教职工
二、考核奖惩规定:
1、学校对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月考核制,在编在册教职工考核情况纳入学校月考核指标中,并作为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2、对在安全和消防安全全年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区级肯定获奖的个人或集体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幅度由校务讨论而定。
3、对在校严重违反安全制度和职责且造成伤害事故的教职工要按照事故追究其责任。
三、考核流程:
在编在册教职员工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月考核。
四、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和责任追究
1、学校实行以党政主要领导人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全员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责任部门、责任人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消除隐患,确保校园不出安全事故。
2、根据“一职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忽视安全工作和发生较大事故或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处理。
五、责任追究范围
1、因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
2、因工作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组织师生大型活动,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并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而发生较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因不按照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
5、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以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
6、虽未造成安全事故,但安全意识薄弱,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履行安全职责,或记录不全,安全管理存在隐患的;
7、其它需要追究的责任事故;
六、学校安全考核
1、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履行安全职责,安全管理存在隐患的。第一次发现口头警告提示,当月发现第二次罚10%。
2、因违反规定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学生显见伤害但还不需要赴医院处理的,除需及时和家长联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原谅外,罚20元。
3、因违反安全规定以上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师生伤害,需要住院治疗,造成家长强烈不满,对学校造成学校一定影响(如取消文明单位、家长投诉、信访等)的,或造成学校10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酌情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
4、因安全规定违反安全规定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学生重伤、或重度中毒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学校及时向教育局上报,由教育局视情节轻重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受处理人员,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恶劣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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